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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不得你!改装货车流动兜售伪劣燃油,三人因销售伪劣商品罪获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3 11:55)    点击:182

江西律师分析案情

  燃料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须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能经营。然而,启东的王某将厢式货车私自改装,摇身一变成了“移动加油站”,流窜在街上非法向司机兜售劣质燃油。启东法院对王某、李某、洪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其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简介

  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租用启东市某处的厂板房及空地,并购置油罐、自行改装厢式货车后对外违规流动出售柴油。

  李某和洪某经王某联系,在明知王某购买燃料油后以国六标准柴油名义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燃料油。其中,李某以每吨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洪某出售燃料油33.8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然后洪某以每吨人民币 375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上述燃料油33.1吨(相差0.7吨因途中运输使用掉),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2万余元。拿到燃料油的王某在5日内将上述燃料油冒充国六标准柴油,并以每升人民币3.7元的价格出售给货车司机郁某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

  5日后,民警在王某租用的板房等处查获剩余燃料油3.32吨,经核算价值人民币14857元。经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王某、李某、洪某三人销售的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技术要求,且严重偏离正常的车用柴油范畴,为不合格产品。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李某、洪某三人明知所销售的油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而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启东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显然,王某、李某、洪某三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油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但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该罪。

  非法销售伪劣产品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产品经营者切不能被利益蒙住眼睛,以身试法,恶意销售伪劣产品,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会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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